新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作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原劳作合同法”)的第一次修正。有读者想了解新劳作合同法较之原劳作合同法有哪些不一样、能给广阔劳作者带来哪些实践保证等,咱们请山东出国劳务公司以详细解读。

本次劳作合同法的修正,主要会集在“劳务差遣”有关的条文。劳务差遣作为一种弥补用工方法,在满意用人单位灵敏用工需要和处理赋闲、推进劳作者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原劳作合同法也用专门章节规则了劳务差遣用工准则,但由于一些有关条款和规则对比原则性,缺少明确界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疑问。如,某些用人单位打着劳务差遣的幌子,损害劳作者权益、超规模运用被差遣劳作者、下降工资待遇、躲避交纳社会保险费、偷逃税款等。也有些不标准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勾结,采用诈骗手法,克扣劳作者报酬。别的,各地劳作仲裁委、法院,在劳务差遣的“三性”、“同工同酬”等有关疑问的司法认定上,把握的标准和标准也不一致,使得劳作者、用人单位、法令工作者常常堕入迷惑。
新劳作合同法增设了对劳务差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准则、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规模、严格控制劳务差遣用工数量、执行被差遣劳作者同工同酬权力和加重违法行为法令责任等规则,对于劳务差遣单位依法标准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运用被差遣劳作者、被差遣劳作者合法权益得到有用维护、劳务差遣工作标准有序开展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执行被差遣劳作者同工同酬权力,细化劳作报酬分配方法
新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差遣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差遣劳作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作者实施相同的劳作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断定。